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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-1 其他簽證實務:人道居留與訴訟、治療期間的定居 10 大須知 (2026)

這是專為因工業災害、訴訟、疾病治療等特殊原因需要停留的人士所準備的 G-1 簽證完整指南。請確認 2026 年基準的子女受教權保障指針(最長可停留至 24 歲)、工作許可條件以及健康保險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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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死角保護的開始,G-1 其他簽證

韓國的 G-1 簽證是為了不屬於特定專業人士或居留資格,但因疾病治療、進行訴訟、工業災害處理、人道居留等正當且不可避免的原因,而需要居留的外國人所設立的停留資格。雖然常被誤解為「臨時簽證」,但對某些人來說,這是尋求權益與恢復健康最重要的安全裝置。

2026 年基準,我們整理了從保障受教權的突破性停留期間延長指針,到各原因的工作許可條件,以及 健康保險 優惠等 G-1 簽證持有者必須了解的 10 大實務資訊。

透過本文,您將獲得:

  • G-1 簽證各類別細分代碼(職災、治療、訴訟、難民等)與證明文件

  • 2026 年新制:國內在學兒童父母的停留期間延長規定(至 24 歲)

  • 工作許可(居留資格外活動)申請時間(6 個月)與許可行業指南

  • 為延長簽證而證明「目前進行中事由」的技巧與注意事項


G-1 簽證各類別細分與必備文件

請務必找到符合您情況的正確代碼。

  • G-1-1 (訴訟進行): 遭遇欠薪、損害賠償訴訟等需要法律回應的情況。需備妥起訴狀影本或法院通知書。

  • G-1-2 (工業災害): 工作中受傷且治療與補償正在進行中。勞動福祉公團的確認書是必需的。

  • G-1-3 (疾病治療): 因本人或家屬疾病需要長期治療。需證明診斷書及支付居留費用的能力。

  • G-1-5 (難民申請者): 等待難民地位審查的人士。


2026 年突破性政策:子女受教權保障指針

這是協助外國兒童穩定成長的新規定。

  • 延長停留: 在國內小學、初中、高中就讀的外國兒童父母,可獲得停留期間延長支援,使父母能持續留在韓國,直到子女成年並能自立為止(最長至 24 歲)。

  • 工作許可: 該類兒童的父母在申請維持生計的「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」時,門檻將有所放寬。


G-1 簽證持有者的工作許可(以 G-1-5 為中心)

原則禁止,例外許可。

  • 申請時間: 難民申請者 (G-1-5) 需在遞交申請後 6 個月 才可申請工作許可。

  • 許可行業: 僅限於製造業、農林漁業等以單純勞務為主之指定領域,建築業或娛樂業除外。

  • 必要程序: 在工作開始前,必須先在出入境管理事務所取得「居留資格外活動許可」貼紙。


簽證延長的決定性因素:「時效性」

事由消滅,簽證即終止。

  • 證明的有效性: 延長申請時,必須證明訴訟仍在進行中(裁判期日通知書),或治療仍在持續(最新診斷書)。

  • 注意: 若事由已結束卻未申報繼續停留,將被視為非法滯留。


健康保險 強制加入與醫療支援

這是生病時也能安心的最低保障權利。

  • 義務加入: 人道居留者 (G-1-6) 等若在韓國停留超過 6 個月,必須加入國民健康保險。

  • 醫療支援: 職業災害 (G-1-2) 可透過勞動福祉公團,緊急情況可透過外國人勞工醫療支援計畫獲得協助。


變更為其他簽證:「極其嚴格的限制」

G-1 很難成為通往其他簽證的跳板。

  • 原則禁止: 在 G-1 簽證狀態下變更為專業人士簽證 (E-7) 或居留簽證 (F-2) 非常困難。

  • 再入境原則: 除非有特別的人道事由,原則上需出境後重新申請相應簽證入境。


90 日以上居留與外國人登錄義務

沒有身分證生活會很不便。

  • 外國人登錄證 (ARC): 入境後 90 日內必須按捺指紋並領取登錄證,方可處理銀行業務或申辦手機。

  • 事由變更申報: 若結婚或懷孕等身分有重大變更,需在 14 日內向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申報。


人道居留者 (G-1-6) 的特殊地位

雖然不是難民,但屬於應受保護的人群。

  • 工作自由: 被判定不符合難民身分後獲得人道居留許可者,相對可以較自由地從事工作活動。

  • 旅行證件: 若無法使用母國護照,可向韓國政府申請外國人旅行證件出境。



欠薪訴訟時與法律救助公團合作

為獲取合理勞動報酬的法律支援。

  • 免費法律援助: 若需進行欠薪訴訟,可透過大韓法律救助公團獲得免費諮詢與訴訟代理服務。

  • 簽證維持: 在訴訟進行期間,可以「進行訴訟」為由持續延長簽證並留在韓國。


緊急救助及社會福利服務使用

針對陷入困境的外國人之福利優惠。

  • 緊急支援: 發生突發疾病或生計困難時,可透過地方自治團體或 NGO 獲得糧食、生活用品、緊急醫療費等支援。

  • 諮詢中心: 可透過韓國外國人勞工支援中心諮詢日常生活中的困難並尋求協助。


居留地變更及僱傭關係變動時的申報義務

疏忽行政義務會威脅簽證狀態。

  • 住址變更: 搬家後 15 日內必須向新住址管轄的邑·面·洞事務所或出入境管理事務所申報。

  • 僱傭變動: 取得工作許可後,若更換工作或僱傭合約終止,也必須進行申報程序。


社會統合課程 (KIIP) 參與可能性與長期定居可能性

  • 鼓勵參與: G-1 簽證持有者也可參與社會統合課程 (KIIP) 以提升韓語能力及社會適應力。

  • 長期定居: 雖然從 G-1 直接轉換為長期簽證很難,但 KIIP 的結業紀錄在未來回國後重新申請正式簽證,或以例外的人道事由申請居留 (F-2) 簽證時,可作為展示在韓定居意志的重要輔助資料。


簽證結束後出境等待及自願出境支援

妥善收尾在韓生活的技巧。

  • 出境等待: 雖然簽證事由已結束,但因機票預訂等原因無法立即出境者,可獲得一定期間的「出境等待期」。

  • 自願出境: 對自願出境的外國人,政府運作有多種支援制度,可將未來再次入境時的不利影響降至最低。


📈 G-1 其他簽證實務檢查清單 (2026)

  • 是否已確認我的情況符合 G-1 的哪一項細分代碼(職災、訴訟等)?

  • 是否備妥證明目前事由仍在持續的最新文件(診斷書等)?

  • 若有意工作,是否已詳讀申請 6 個月期滿規定及活動許可程序?

  • 若子女在校就讀,是否已確認 2026 年受教權保障指針的優惠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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